
房地產聯賣是什麼?從「一家賣房」走向「整合產業買方資源」
房地產聯賣,是由不同不動產經紀業者針對受託的待售或待租物件,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以增加成交機會的合作模式。
簡單來說,屋主不一定需要自己同時面對許多不同房仲,仍可透過具有聯賣機制的服務,讓物件有機會接觸其他合作業者手上的買方。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聯賣」已有明確定義:不動產經紀業者之間,就受託的待租售物件,約定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以增加成交機會。
這也是房地產產業聯賣最核心的價值:
不是單純增加「幾個人在賣」,而是讓原本分散在不同業者手中的物件與買方需求,有更多互相配對的機會。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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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聯賣的核心是共享成交機會:不同經紀業者合作,協助同一受託物件尋找適合的交易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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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賣不等於屋主自己同時委託很多房仲:聯賣是經紀業者之間的合作機制,實際權利義務仍應依委託契約及書面約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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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賣最大的潛在價值是擴大買方接觸面:除了原開發業者自己的買方,也有機會與其他合作業者掌握的需求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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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賣仍必須遵守不動產經紀相關規範:其他業者參與聯賣前,開發店原則上應取得委託人同意,並於契約或其他書面文件中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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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聯賣不是把物件大量丟給房仲,而是建立資訊一致、責任清楚、合作有效率的銷售機制。
房地產產業聯賣到底是什麼?
房地產產業聯賣是一種經紀業者之間的合作銷售模式,由取得物件委託的業者與其他合作業者共同尋找適合的買方,以擴大物件與市場需求媒合的範圍。
公平交易委員會正式將聯賣定義為:
不動產經紀業者間,就受託之待租售物件,約定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以增加成交機會之行為。
這個定義有兩個關鍵。
第一,聯賣是「業者與業者」之間的合作。
第二,合作目的不是形式上的物件分享,而是增加找到交易相對人的機會。
假設 A 房仲接受屋主委託,但真正適合這間房子的買方目前掌握在 B 房仲手上。在沒有合作機制的情況下,物件與買方可能彼此錯過;有聯賣制度時,A、B 雙方就有機會共同促成交易。
房地產聯賣的本質,是降低物件供給與買方需求被分散在不同業者手中所造成的媒合障礙。
為什麼現在賣房更需要思考「聯賣」?
因為賣房真正重要的不是有多少人知道房子正在出售,而是能不能有效接觸到有需求、有預算,而且願意進一步看屋與出價的買方。
傳統的房屋銷售容易出現一個問題:
每一家仲介都有自己的客戶、廣告管道與人脈。
某位房仲手上可能有非常好的物件,卻沒有剛好符合條件的買方;另一位房仲可能已經服務一位積極找房的客戶,卻不知道市場上正好有符合需求的房子。
於是市場同時存在:
「有房、找不到對的人」
以及:
「有人要買、找不到對的房」。
聯賣的價值,就是增加這兩端互相被看見的可能性。
這點在交易動能放緩時尤其值得思考。根據內政部相關建物登記統計,2025 年全台建物買賣登記約 26.13 萬棟;公開統計也顯示,相較前期市場交易量已有明顯變化。這代表在買方決策更謹慎的環境下,單純「刊登物件等待詢問」未必足夠,如何提高有效媒合效率變得更重要。
但需要特別強調:
聯賣不能保證成交,也不能保證縮短銷售天數;它真正能做的是增加市場媒合與接觸潛在買方的機會。
房地產聯賣對屋主有哪些實際好處?
1. 增加接觸不同買方資源的機會
聯賣最直接的價值,是讓物件不只依賴單一業者既有的買方資源。
每家房仲服務的客群不同。
有人長期服務首購族,有人熟悉換屋族,有人深耕特定社區,也有人擅長高總價、土地、商用不動產或特定生活圈。
如果合作制度完善,一間房屋就有機會被推薦給不同業者所服務的潛在買方。
這不代表「合作房仲越多就一定越快成交」。
真正重要的是:
有沒有把物件資訊送到真正可能成交的人面前。
2. 屋主不必用「到處委託」換取市場曝光
很多屋主會認為:
「想讓更多房仲幫忙,就要同時找很多家簽委託。」
但聯賣提供另一種思考方式。
由主要服務窗口負責屋主端的溝通與物件管理,再透過合作機制尋找其他業者的買方,可以降低屋主自行反覆向不同人說明物件資料的需求。
因此,好的聯賣模式不是讓屋主面對更多窗口,而是:
前端維持清楚的服務窗口,後端增加合作與媒合能力。
3. 增加跨品牌、跨團隊媒合的可能
真正的「產業聯賣」思維,不應只停留在同一家公司的內部共享。
買方不會因為喜歡某間房子,就剛好只出現在某一家公司。
如果不同經紀業者能在制度、資訊與責任都清楚的前提下合作,物件就有機會突破原本單一組織的客源邊界。
房地產產業聯賣的競爭力,不在於把所有房仲變成同一家公司,而在於讓彼此競爭的業者仍能在特定交易中合作。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規範甚至特別指出,業者若共同阻礙或排除其他競爭者參與競爭,例如協議拒絕其他經紀業者參與聯賣,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相關問題。
這也說明:
聯賣可以是合作,但合作本身仍必須尊重市場競爭規則。
4. 有機會提升「有效曝光」,而不只是廣告曝光
房子放上網站,可以產生瀏覽。
但瀏覽不等於成交機會。
真正有價值的曝光,是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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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預算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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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住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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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接受多少屋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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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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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車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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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準備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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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哪些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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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直沒有成交
房仲最大的價值之一,正是掌握這些「尚未公開在搜尋框裡」的需求。
聯賣真正想擴大的不是網站上的曝光數字,而是物件進入更多真實買方需求清單的機會。
房地產聯賣和一般委託有什麼差別?
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誰負責對屋主,以及誰可以參與尋找買方」。
| 比較項目 | 傳統單一業者銷售 | 產業聯賣 |
|---|---|---|
| 屋主主要窗口 | 原受託業者 | 原受託業者 |
| 尋找買方 | 主要由受託業者進行 | 可有其他合作業者參與 |
| 買方來源 | 受託業者自身資源為主 | 有機會延伸至合作業者資源 |
| 物件資訊管理 | 單一業者管理 | 需要建立一致的合作資訊 |
| 合作程度 | 較低 | 較高 |
| 屋主同意 | 依契約進行 | 參與聯賣原則上應經委託人同意並書面約定 |
| 核心價值 | 單一團隊執行 | 整合更多媒合資源 |
需要注意的是,聯賣與「專任委託」不是必然互斥的概念。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專任委託的定義,是委託人在約定期間內不得自行出售、出租、互易,或另行委託第三人仲介。另一方面,聯賣則是經紀業者間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兩者規範的是不同關係,因此實務上能否進行聯賣,仍應回到實際委託契約與書面約定判斷。
聯賣是不是等於把房子交給所有房仲賣?
不是。真正有管理的聯賣,應該是「合作範圍擴大,但資訊與責任仍然清楚」。
如果只是把地址、照片、價格傳到許多群組,卻沒有管理:
誰可以刊登?
價格是否一致?
照片是否經過授權?
物件現況是否更新?
誰負責帶看?
買方提出條件後由誰協調?
這種做法未必能提升成交效率,反而可能製造資訊混亂。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轉載內政部函釋指出,採取聯賣方式時,與屋主簽訂委託銷售契約的開發店,應經委託人同意,並在委託銷售契約或其他書面中約明,其他銷售店才得參與聯賣。
此外,參與聯賣的銷售店刊登廣告時,也有店名標示及經紀人簽章等責任要求;涉及不動產說明書時,參與聯賣的業者同樣負有相應責任。
所以:
專業聯賣不是「資訊無限制擴散」,而是「在權責清楚的制度下擴大合作」。
房仲為什麼願意把自己的物件拿出來聯賣?
這也是很多人第一次接觸聯賣時最常問的問題。
因為房仲真正的目標應該是促成符合委託人利益的交易,而不是證明所有事情都必須由自己一個人完成。
假設 A 房仲有屋主,B 房仲有買方。
如果雙方完全拒絕合作:
A 可能持續找不到適合買方;
B 的客戶也可能持續找不到適合房子。
合作之後,雙方才可能產生新的交易機會。
這是一種從:
「物件是我的」
轉向:
「客戶是我服務的,但交易可以合作完成」
的產業思維。
聯賣並不代表房仲之間沒有競爭,而是承認:
房仲可以在取得委託、服務品質與專業能力上競爭,同時在有利於交易媒合時進行合作。
對買方來說,房地產聯賣有什麼好處?
第一個好處:找房不必完全受限於單一業者的物件庫
買方真正想要的不是「某品牌的房子」。
買方想要的是:
符合預算、地點、坪數、屋況與生活需求的房子。
因此,如果服務買方的房仲能透過聯賣合作尋找其他業者受託的物件,買方就有機會接觸更符合條件的選項。
第二個好處:房仲可以從「推自己的物件」轉向「幫客戶找對的物件」
如果仲介只能銷售自己手上的物件,容易產生一種結構上的限制:
即使其他地方有更適合客戶的房子,也未必能有效介入。
聯賣則有機會改變服務邏輯。
從:
「我手上有哪些房子可以賣你?」
變成:
「市場上有哪些房子真正適合你?」
當房仲能跨越單一物件庫找房,買方服務才更接近真正的需求代理。
好的產業聯賣服務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聯賣不是只要建立一個 LINE 群組就完成。
真正能長期運作的聯賣服務,至少應建立以下六個能力:
1. 清楚的物件授權
聯賣之前,必須先確認:
誰接受屋主委託?
屋主是否同意聯賣?
合作業者可以做到什麼程度?
哪些資料可以使用?
這不只是行政流程,而是保護屋主、買方與合作業者的重要基礎。內政部相關函釋亦明確要求,其他銷售店參與聯賣前,開發店應取得委託人同意並以契約或其他書面方式約明。
2. 一致而即時的物件資訊
聯賣最怕:
A 店說 1,580 萬;
B 店寫 1,650 萬;
C 店還刊登三個月前的價格。
因此,好的聯賣系統必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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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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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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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仍在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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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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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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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與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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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揭露資訊
物件共享速度很重要,但資訊一致性比共享速度更重要。
3. 清楚的合作規則
聯賣雙方應事先知道:
誰負責屋主?
誰服務買方?
如何安排帶看?
如何提出買方條件?
如何協調議價?
責任如何分配?
聯賣制度愈透明,合作成本就愈低。
4. 可被追蹤的合作流程
如果聯賣只存在於私人聊天紀錄中,很容易發生:
不知道誰詢問過;
不知道誰帶看過;
不知道客戶進度;
不知道物件資料是否更新。
成熟的聯賣應盡可能讓重要流程可被確認與追蹤。
聯賣要規模化,靠的不是人脈記憶,而是可管理的合作流程。
5. 對屋主與買方都保持資訊透明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不動產經紀業者相較於交易雙方,通常掌握較完整的交易資訊,因此不動產經紀服務具有明顯的資訊不對稱特性;若業者能維持資訊透明與信實服務,有助降低交易糾紛。
這個原則放在聯賣尤其重要。
合作的人增加之後,資訊傳遞的節點也增加。
所以制度應該讓:
屋主知道誰在銷售;
買方知道誰在服務;
合作業者知道責任在哪裡。
聯賣擴大的是合作網絡,不應擴大資訊不透明。
6. 不能以聯賣之名限制市場競爭
聯賣是合作,但不代表所有業者可以共同決定價格、服務報酬、交易區域或排除競爭者。
公平交易委員會列出的可能違法聯合行為,包括共同決定服務報酬、共同劃分經營區域或交易對象,以及共同阻礙其他競爭者參與聯賣等情形。
因此:
健康的產業聯賣應該增加市場媒合效率,而不是藉由合作限制市場競爭。
房地產產業聯賣最容易犯哪些錯誤?
錯誤一:把「聯賣」理解成「大量曝光」
曝光只是工具。
如果合作業者沒有適合買方,再多的轉貼也只是增加資訊數量。
聯賣的 KPI 不應只有曝光量,更應關注有效詢問、帶看、買方條件與媒合結果。
錯誤二:資訊沒有統一管理
價格不同、照片不同、坪數不同、屋況描述不同,最後傷害的是物件可信度。
修正方式是建立:
單一可信物件資料來源+即時更新機制。
錯誤三:屋主不知道自己的房子正在被誰銷售
聯賣不代表可以忽略委託人的知情與同意。
依內政部相關函釋,其他聯賣銷售店參與前,原開發店應取得委託人同意並以書面方式約明。
錯誤四:只想取得別人的物件,不願分享自己的成交機會
真正的聯賣必須建立互惠文化。
如果所有人都只想:
「你的案子給我賣,但我的案子不給你碰。」
合作網絡就很難形成。
產業聯賣能否成立,最終考驗的不是科技,而是業者是否願意把「共同成交」視為一種專業能力。
屋主應該怎麼挑選聯賣服務?
如果準備賣房,可以直接問服務業者以下六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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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物件是否會進入聯賣?確認實際合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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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業者可以參與?了解聯賣範圍與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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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業者刊登物件前如何管理?確認價格、照片與文案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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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我的主要聯絡窗口?避免聯賣後反而需要面對多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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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看與買方回饋怎麼回報?確認是否有固定追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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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賣相關內容會如何寫進委託或書面約定?確認權利義務,而不是只聽口頭說明。
真正值得選擇的聯賣服務,不會只告訴你:
「我們很多人會幫你賣。」
而應該能回答:
誰會賣、怎麼賣、資訊怎麼管、買方如何媒合、過程如何回報,以及誰負責。
為什麼我們推動「產業聯賣」?
我們相信,房地產交易真正應該競爭的,是:
專業能力、服務品質、資訊透明與客戶信任。
而不是:
誰把物件藏得最緊。
一間房子只有一位最終買方。
一位買方最後也只會選擇一個最適合自己的標的。
如果適合彼此的屋主與買方,剛好分散在不同仲介手中,業者之間願不願意合作,就可能影響雙方是否有機會相遇。
所以我們推動產業聯賣的目的,不是消滅房仲之間的競爭,而是建立另一種可能:
該競爭的地方競爭,能合作成交的地方合作。
對屋主來說,希望自己的房子不是只等待一家公司找到買方。
對買方來說,希望房仲不是只推薦自己手上的房子。
對房仲來說,也不必因為買方和物件恰好分散在不同公司,就失去服務客戶的機會。
好的聯賣制度,最終不是讓更多房仲出現在一筆交易裡,而是讓真正適合的買方與物件更容易遇見彼此。
想賣房,該不該選擇聯賣?
如果你重視的是擴大有效買方接觸機會,同時又希望保留清楚的服務窗口,那麼制度完整的聯賣服務值得納入考慮。
但不要只看「有多少房仲可以幫你賣」。
更重要的是確認:
聯賣是否取得適當授權?
資訊是否一致?
合作規則是否清楚?
物件是否真的被推薦給適合的買方?
服務過程是否有人負責?
房地產聯賣真正值得追求的,不是「更多人看到」,而是「讓更多對的人有機會看到」。
如果你正在考慮出售房屋,也可以先了解你的物件適不適合進行產業聯賣,以及透過現有合作網絡,可以如何增加與潛在買方媒合的機會。
常見問題 FAQ
房地產聯賣是什麼?
房地產聯賣是不同不動產經紀業者針對受託的待售或待租物件,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的合作方式。
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正式定義也是以「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以增加成交機會」為核心。聯賣主要解決的是物件與買方分散在不同經紀業者手中的媒合問題。
聯賣和一般委託很多家房仲一樣嗎?
不完全一樣。一般委託著重屋主分別委託不同仲介;聯賣則著重經紀業者之間合作尋找交易相對人。
兩者可能產生類似的市場曝光效果,但契約關係、服務窗口與合作方式不同,因此不能直接視為同一制度。
專任委託可以聯賣嗎?
專任委託與聯賣是兩個不同概念,是否可以聯賣應依實際契約與屋主書面約定判斷。
公平交易委員會將專任委託定義為委託人在期間內不得自行交易或再委託第三人仲介;聯賣則是經紀業者之間共同尋找交易相對人。內政部相關函釋並指出,其他銷售店參與聯賣前,開發店應先取得委託人同意並書面約明。
聯賣一定會讓房子賣得比較快嗎?
不一定,聯賣可以增加媒合機會,但不能保證成交速度。
成交仍受到開價、區域供需、物件條件、買方資金能力、貸款環境與市場狀況等因素影響。聯賣比較合理的價值主張,是擴大潛在買方媒合範圍,而不是保證幾天成交。
聯賣會不會造成房屋資訊很混亂?
如果沒有管理機制,確實可能發生;因此資訊一致性是聯賣制度的重要條件。
專業聯賣應建立統一的價格、照片、物件現況、帶看方式與更新機制,同時依法處理廣告與不動產說明書等相關責任。
聯賣對買方有什麼好處?
聯賣可以增加買方透過原本服務自己的房仲,接觸其他合作業者受託物件的機會。
買方因此有機會不被侷限於單一經紀業者自身的物件來源,房仲也能把服務重心從「銷售自己擁有的案源」進一步轉向「尋找更符合客戶條件的物件」。
要怎麼判斷一家聯賣服務是否專業?
可以從授權、資訊管理、合作規則與交易追蹤四個方向判斷。
屋主可以詢問業者:誰能參與聯賣、如何管理刊登資訊、誰負責主要聯繫、帶看紀錄如何回報,以及聯賣內容如何在契約或其他書面中約定。能清楚回答流程,通常比單純宣稱「很多房仲一起賣」更有意義。
結論:房地產聯賣的真正價值,是讓「對的房子」更容易遇到「對的買方」
房地產市場一直存在兩種分散:
物件分散在不同房仲手中,買方也分散在不同房仲手中。
產業聯賣,就是嘗試透過有制度的合作,降低兩邊彼此錯過的機會。
對屋主而言,聯賣的價值是增加有效買方接觸與媒合的可能;對買方而言,是增加跨越單一物件來源找房的機會;對房仲而言,則是從「只有自己的案子才能成交」,走向「即使資源分散,也能透過專業合作服務客戶」。
但聯賣愈開放,管理就愈重要。
授權要清楚、資訊要一致、責任要明確、流程要透明,並遵守不動產經紀業與公平交易相關規範。
房地產聯賣最值得追求的結果,不是讓一間房子出現在最多人的廣告裡,而是建立一套機制,讓真正有需求的買方更容易與適合的物件相遇。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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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定義聯賣、專任委託,並說明不動產經紀業資訊不對稱與公平競爭相關規範。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內政部函釋|《不動產經紀業如採聯賣方式,應注意事項》
說明屋主同意、聯賣銷售店廣告、不動產說明書與經紀人簽章等要求。 -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不動產仲介業務、經紀業及相關業務責任之主要法規依據。 -
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資訊整合查詢
提供建物買賣移轉、不動產經紀業等市場統計資料。 -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內政部全國建物買賣移轉統計
提供依內政部資料整理之全國建物買賣移轉統計。


